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皖刑初94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熊小波,男,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熊小波因犯逃税罪,于年5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年5月13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二部刑诉()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熊小波犯逃税罪,于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侯鲁文及其辩护人潘勇、潘凯华、被告人熊小波及其辩护人潘佳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年3月4日,被告人熊小波代表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与安徽皖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能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阜阳南京路-37号地块,协议约定项目以皖能公司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义实施,君泰公司必须确保项目依法纳税。年3月14日,皖能公司注册成立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公司)。年12月25日,皖能公司与君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皖能公司将君和公司%股权转让给君泰公司,“君和皇家花园”项目依法纳税的要求由君泰公司全部承担。同年12月27日,君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熊小波。年12月20日,君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程付新,但实际控制人仍为熊小波。年至年间,君和公司采用少列收入的方式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税款人民币.84元。其间,年6月君和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缓交-年度少缴税款。其中年度君和公司采用少列收入的方式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48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二十四。年1月22日阜阳市颍州区地税局稽查局向君和公司下达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并决定罚款.45元,君和公司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元,同年3月23日税务机关向君和公司下达通知书,通知责令该公司在年4月10日前补缴应纳税款。君和公司及被告人熊小波一直未补缴应缴税款。年4月20日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年6月14日至年11月30日君和公司补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2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熊小波到案。年5月11日被告人熊小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因逃税罪涉及的税款进行了补缴。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税务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某2、刘某、曹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年度,通过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48元,数额较大,且占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二十四,被告人熊小波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单位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熊小波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单位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对因逃税罪涉及的税款进行了补缴;被告人熊小波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和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熊小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熊小波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其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熊小波居住地司法行*部门出具的社区矫正影响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熊小波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志人民陪审员 杜 梅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