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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策清单
(一)支持科技创新*策(条)………………………1
(二)财*奖补支持*策(69条)…………………………24
(三)公共服务支撑*策(69条)…………………………42
二、阜阳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策清单条
(一)支持就业创业*策(62条)…………………………61(二)金融支持*策(8条)………………………………78
(三)税收优惠*策(条)……………………………80
(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策(24条)……………………
(五)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策(25条)……………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策(50条)………………………
(七)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业*策(6条)…………………
(八)支持外资外贸*策(15条)…………………………
(九)支持农村振兴、农业发展*策(40条)……………
(十)支持现代医药产业发展若干*策(17条)…………
三、阜阳经开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策73条………
(一)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条)……………………
(二)支持企业加大税收贡献(2条)……………………
(三)支持企业加快发展(4条)………………………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7条)………………………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7条)………………………
(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17条)………………………
(七)支持企业绿色制造(3条)………………………
(八)支持企业集约节约用地(3条)……………………
(九)支持楼宇经济发展(4条)…………………………
(十)支持企业入驻“接您回家”创业园(3条)………
(十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9条)………………
(十二)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2条)………………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5条)…………………
(十四)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就业创业(3条)……………
(十五)激励招商引资(2条)……………………………
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策清单
(年3月版,条)
一、支持科技创新*策(条)
1.年,省财*继续安排亿元左右,支持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型省份、“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等。创新财*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园区发展。“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等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合力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预拨市县,年终据实清算。(皖发〔〕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厅等牵头负责)
2.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万元支持。开展省级财*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皖发〔〕9号,省科技厅、省财*厅等牵头负责)
3.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鼓励各市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皖发〔〕9号,省财*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4.完善激励机制和科技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企业牵头、相关高校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参与,围绕十大新兴产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皖发〔〕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5.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依据绩效情况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年,省财*分别安排2亿元,注资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皖发〔〕9号,省财*厅、省科技厅等牵头负责)
6.年,省财*统筹安排各类人才专项资金6亿元左右,支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平台建设等。对为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发〔〕9号,省财*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牵头负责)
7.对来皖工作的产业高端人员及其团队,支持解决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经费保障、薪酬待遇等事项。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在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和进站补贴3万元。支持各地对在皖缴纳个税的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按实缴个税地方留成部分发放岗位补贴。引导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消费贷款、住房贷款等方面给予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差异化优惠*策。(皖发〔〕9号,省财*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银保监局等牵头负责)
8.继续从“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依规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皖发〔〕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9.对符合条件的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相关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择优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皖*办秘〔〕21号,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10.围绕航空航天、新能源、生物医药、绿色涂料、环保、化妆品等产业链,加快引进培育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领*企业和重大项目,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策保障,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办秘〔〕21号,所在地*府负责)
11.支持按照开发区规范管理要求,通过依法依规扩区方式,将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园纳入相关省级开发区建设管理。对需要市、县配套建设的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降低市、县配套比例;对省以补助或奖励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或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5%。(皖*办秘〔〕21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2.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皖*秘〔〕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对5G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国拨经费3%-5%比例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万元。(皖*〔〕18号,省科技厅、省财*厅负责)
14.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对关键设备购置额在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万元、50万元。(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厅负责)
15.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云VR/AR、车联网、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机、社交网络、个人AI辅助、智慧城市等场景应用,开发5G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业的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每年优选一批产品,按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厅负责)
16.鼓励5G配套产业发展,对在5G相关细分领域形成全国“单项冠*”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厅负责)
17.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皖*〔〕18号,省相关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财*厅负责)
18.对符合条件的5G相关产品,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策支持。(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厅负责)
19.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关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万元。(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厅负责)
20.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万元。(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厅负责)
21.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组建各类5G应用联盟等,搭建5G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试点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2.支持引资引智,鼓励各市引进建设5G产业链,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策保障,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5G产业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18号,各市人民*府负责)
23.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端以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对5G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万、万、万元;对上年营业收入0万到1亿元年增幅超过30%的5G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上年营业收入万—0万元,年增幅超过50%的5G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厅负责)
24.壮大5G基础材料及元器件企业发展,支持省内半导体企业布局砷化镓、氮化镓、碳化硅等5G基础应用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生产线。对新建或在建关键设备购置额在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万元。(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厅负责)
25.推动省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加快实现5G信号高质量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建设5G产业园。对于5G产业规模1亿元以上、年增长30%以上的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由园区所在地*府给予相应奖补。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或龙头企业建设5G类孵化培育平台,依据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孵化毕业企业、融资等情况,对基于5G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皖*〔〕18号,各市、县人民*府,省科技厅、省财*厅负责)
26.支持“5G+工业互联网”“5G+智能制造”“5G+车—10—联网”“5G+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应用,培植5G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对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财*厅负责)
27.每年优选一批超高清视频显示器件、终端产品、内容供给、传输网络、应用推广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万元。对进入国家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视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上一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年销售收入达到万元的超高清视频创新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万元。(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负责)
28.每年优选一批在5G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皖*〔〕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厅负责)
29.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皖*办〔〕2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0.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府给予对应补助。(皖*办〔〕4号,各市、县人民*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皖*办〔〕4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开辟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可不受论文等资格限制,做到应评尽评。(皖*办〔〕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鼓励企业引进发达国家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可给予一定资助。(皖*办〔〕4号,各市、县人民*府负责)
34.省内符合条件的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可自主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鼓励企业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推动基础电信企业提升线上经济企业通信网络接入速率,制定网络优惠措施,进一步降低资费。加强线上经济企业用地保障。(皖*办秘〔〕54号,各市、县人民*府负责)
35.鼓励各地创新投入方式,运用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皖*办秘〔〕54号,各市、县人民*府负责)
36.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7.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7号,省科技厅负责)
38.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秘〔〕号,省财*厅、省科技厅负责)
39.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秘〔〕号,省财*厅、省科技厅负责)
40.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秘〔〕号,省科技厅负责)
41.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办〔〕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14—委负责)
42.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办〔〕18号,各市、县人民*府负责)
43.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办〔〕18号,省科技厅、省财*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补贴。(皖*办〔〕18号,各市、县人民*府负责)
45.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办〔〕18号,省科技厅、省财*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万元。(皖*办〔〕18号,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7.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不受名额限制。(皖*办〔〕18号,省科技厅、省财*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万元。(皖*办〔〕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府负责)
49.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承担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办〔〕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0.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办〔〕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1.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办〔〕18号,省科技厅、省财*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办〔〕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办〔〕18号,省科技厅、省财*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54.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办〔〕18号,省科技厅、省财*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55.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办〔〕18号,省财*厅负责)
56.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50号,省科技厅、省财*厅、相关市*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万—万元奖励。(皖*〔〕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9.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0万元。(皖*〔〕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0万元。(皖*〔〕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1.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0万元。(皖*〔〕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2.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万元。(皖*〔〕50号,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万元。(皖*〔〕50号,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4.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万元。(皖*〔〕50号,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5.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万元。(皖*〔〕50号,相关市*府、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6.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50号,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万元。(皖*〔〕50号,相关市*府、省科技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8.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策待遇。(皖*〔〕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9.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50号,相关市*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0.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万元。(皖*〔〕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1.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万元。(皖*〔〕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2.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皖*〔〕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3.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4.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年)》(工信部联规〔〕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5.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6.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55号,省税务局负责)
77.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55号,省税务局负责)
78.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9.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0.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1.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2.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3.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4.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5.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万元。(皖*〔〕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6.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万元。(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7.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8.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9.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万元。(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0.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万元。(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1.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万元。(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2.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8—奖补,最高万元。(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3.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万元、50万元。(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4.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5.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6.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29—予一次性奖补万元。(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7.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万元。(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8.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9.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万元、50万元。(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95号,各市人民*府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办〔〕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财*奖补支持*策(69条)
1.调整优化制造强省资金使用方向,对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工业互联网升级项目给予奖补支持。对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对3年期(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皖发〔〕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2.对新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竞相发展,对质量、效益、动力指标获得全省单项冠*的基地,年度奖励资金提高10%。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融资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分担50%,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0万元。(皖发〔〕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厅等负责)
3.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省统筹资金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万元奖励。省财*统筹资金对年在“新三板”创新层新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的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万元奖励,鼓励各地给予分阶段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可达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县财*各按50%承担,省级从“三重一创”和制造强省资金统筹。(皖发〔〕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厅、各市*府等负责)
4.鼓励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财力的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对新建具有重大科技创新突破的新兴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皖发〔〕9号,各市*府负责)
5.支持各地对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机构、行业协会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基金招商,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省外企业落户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并支持各地给予奖励。(皖发〔〕9号,各市*府负责)
6.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的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万元以上的,各地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皖发〔〕9号,各市*府负责)
7.省级统筹资金设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引导各地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不低于元/床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实际入住人员评估结果给予不低于每人每月元的日常运营补贴,对提供其他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给予*府购买服务补贴,对居家护理型床位建设给予合理补贴。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房或转型为护理院、医院等,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补贴。(皖发〔〕9号,省财*厅、省民*厅、各市*府负责)
8.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万元以上的,按其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万元。(皖*秘〔〕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9.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万元。(皖*〔〕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0.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万元、万元、万元三档给予奖励。(皖*〔〕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1.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制定专项*策引进导向目录内的相关项目落户。(皖*〔〕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2.实施“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每年择优评选10个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最高万元。加强协同创新,培育市场化、网络化的“皖企登云”创新服务生态体系。(皖*〔〕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3.支持省内超算中心等计算资源向社会开放,对使用名录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使用费价款的3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皖*〔〕14号,省数据资源局牵头负责)
14.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由市、县级*府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减免或补贴。(皖*办〔〕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人民*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对运营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3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办〔〕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厅等负责)
16.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上行超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皖*办〔〕12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17.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累计最高10万元的补助。(皖*办〔〕12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18.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与电商发展相关的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20%、最高万元的补助;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皖*办〔〕12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19.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万元。(皖*办〔〕2号,所在地*府负责)
20.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万元、万元、万元奖励。(皖*办〔〕2号,所在地*府负责)
21.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皖*办〔〕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对获得国家“三品”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皖*办〔〕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建设面积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39—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可达万元;对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在线销售额达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按照海外仓年使用费用给予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30万元。(皖商明电〔〕23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24.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皖就〔〕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皖人社秘〔〕号,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人数较多、成效好的经营主体,各地可通过统筹使用过渡期补助资金、地方自有财力等渠道资金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皖人社秘〔〕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厅,各市县人民*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发〔〕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8.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强企业以及行业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策由所在地制定。(皖发〔〕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29.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皖发〔〕7号,省商务厅负责)
30.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扩大规模,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皖*办〔〕3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负责)
31.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业、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奖励。(皖*办〔〕4号,各市*府负责)
32.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由市*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办〔〕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厅负责)
33.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办〔〕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厅负责)
34.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亿元的旅游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办〔〕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厅负责)
35.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办秘〔〕76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36.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万元的补助。(皖办发〔〕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每人每年最高补贴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0万元的财*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万元的财*奖励。(皖办发〔〕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4.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5.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0万元。(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58号,省药监局负责)
47.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万元。(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8.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皖*〔〕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9.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1.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万元奖励。(皖*〔〕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2.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皖*〔〕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3.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4.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策规定给予奖励。(皖*〔〕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5.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6.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皖*〔〕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57.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0元创业成功补贴。(皖*〔〕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8.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皖*〔〕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9.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0.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万元。(皖*办〔〕46号,省商务厅、省财*厅、合肥市*府负责)
61.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万元。(皖*办〔〕46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62.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万元。(皖*办〔〕46号,省商务厅、省财*厅、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6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万美元的,按照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办〔〕46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6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万元。(皖*办〔〕46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65.支持邮*、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办〔〕46号,省商务厅、省财*厅、省邮*管理局、中国邮*集团安徽省分公司负责)
66.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万元。(皖*办〔〕46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67.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办〔〕46号,省商务厅、省财*厅负责)
68.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办〔〕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厅负责)
69.对我省仿制药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策措施,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万元。(皖*办〔〕48号,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公共服务支撑*策(69条)
1.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策执行期限。延续落实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策,省级垫付资金,缓解企业和市县财*压力。(皖发〔〕9号,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2.按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策。继续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皖发〔〕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3.省级立项涉企行*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取消港口建设费,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策。(皖发〔〕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4.认真落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策,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各级适当给予*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皖发〔〕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5.省级种子基金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额提高至0万元,省级种子基金资金募集期可延长至10年。(皖发〔〕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牵头负责)
6.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和商会常态化机制,每半年至少到联系服务的企业和商会调研1次。建立与企业家直通联系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