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年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
﹝﹞第38号
有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年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位于颍州区王店镇十二里村境内。
三、拟征收农转用土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属颍州区王店镇十二里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9.公顷,其中农用地16.公顷(含耕地15.公顷)、建设用地2.公顷。
四、征收农转用、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24号),该用地征收农转用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每亩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市*府阜*秘〔〕号、阜*办〔〕39号、阜*办〔〕30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安置办法以*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州分局分别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收农转用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向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州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6月24日
编辑:阜小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