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安徽阜阳和马鞍山相继发布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两个城市具体的实施细节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最新批次城市建设
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颍州区袁集镇、三十里铺镇多地
阜阳市年第56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年第5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州区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境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8.公顷,其中农用地17.公顷(耕地1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24号)、《阜阳市人民*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秘〔〕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9倍,即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15倍,即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5倍,即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7倍,即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秘〔〕号)和《阜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办〔〕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策者;
6.按《阜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办〔〕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被拆迁户,安置在阜合园区第三安置区,安置工作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市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办〔〕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府法制部门申请行*复议。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年2月13日
阜阳市年第54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年第5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州区袁集镇徐楼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袁集镇徐楼村境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20.公顷,其中农用地11.公顷(耕地8.公顷),建设用地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24号)、《阜阳市人民*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秘〔〕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9倍,即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15倍,即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5倍,即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7倍,即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秘〔〕号)和《阜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办〔〕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策者;
6.按《阜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办〔〕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被拆迁户,安置在阜合园区第三安置区,安置工作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办〔〕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府法制部门申请行*复议。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年2月13日
阜阳市年第51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年第5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居委会,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徐楼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颍州区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居委会,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徐楼村境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7.公顷,其中农用地15.公顷(耕地13.公顷),建设用地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24号)、《阜阳市人民*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秘〔〕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Ⅰ类区域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9倍,即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15倍,即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5倍,即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7倍,即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2.Ⅱ类区域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9倍,即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15倍,即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5倍,即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元/亩)的7倍,即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秘〔〕号)和《阜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办〔〕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策者;
6.按《阜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办〔〕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被拆迁户,安置在阜合园区第三安置区,安置工作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办〔〕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由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合分局(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府法制部门申请行*复议。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
年2月13日
马鞍山市人民*府官方网站
再次发布多则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01
年第1号
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地〔〕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二、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4.公顷,其中农用地4.公顷(其中耕地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24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办〔〕97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36号)和《马鞍山市人民*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秘〔〕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前庄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雨山区人民*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年1月31日
02
年第2号
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地〔〕78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二、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6.公顷,其中农用地6.公顷(其中耕地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24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办〔〕97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36号)和《马鞍山市人民*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秘〔〕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前庄村、马塘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雨山区人民*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年1月31日
03
年第3号
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年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地〔〕80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2.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二、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2.公顷,其中农用地1.公顷(其中耕地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24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办〔〕97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36号)和《马鞍山市人民*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秘〔〕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陶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雨山区人民*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年1月31日
04
年第6号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地〔〕号],省人民*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马鞍山市*府于年1月3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年第0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4.公顷(合69.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孔庄村民组、钱底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雨山区人民*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秘〔〕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征地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五、补偿支付方式和养老保障事项
1、以上费用发放由佳山乡前庄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办〔〕97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次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雨山区人民*府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府法制部门申请行*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年2月2日
05
年第7号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地〔〕78号],省人民*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府于年1月3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年第0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6.公顷(合96.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雨山区人民*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秘〔〕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征地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五、补偿支付方式和养老保障事项
1、以上费用发放由佳山乡前庄村、马塘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办〔〕97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次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雨山区人民*府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府法制部门申请行*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年2月2日
06
年第8号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年度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地〔〕80号],省人民*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2.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府于年1月3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年第0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2.公顷(合36.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雨山区人民*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秘〔〕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征地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五、补偿支付方式和养老保障事项
1、以上费用发放由向山镇陶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办〔〕97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次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雨山区人民*府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府法制部门申请行*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年2月2日
来源:中安在线综合阜阳市人民*府发布、马鞍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