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09-24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皖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XXXXXXX-X,单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强。
诉讼代表人李登山,男,年1月2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李桥口东队**。系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马莉,女,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会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住庐阳区因涉嫌犯逃税罪于年4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因马莉不到庭参加诉讼,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利辛县公安局。年7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7月2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骆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3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斌,安徽和协事务所律师。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马莉犯逃税罪,于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3月29日作出()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9日以利辛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马莉为从犯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20日作出()皖16刑终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年2月2日立案,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年4月26日,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检二刑补诉()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马莉犯逃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检飞、代理检察员李雷、蒋大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登山、被告人马莉及其辩护人孙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3月15日,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利辛县水岸.云顶花都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对其开发的该小区商品房进行销售,年该公司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元人民币。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2和原会计马莉在明知该公司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张某2仍然安排马莉进行零纳税申报。该公司年度未申报营业税.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万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的比率为%。经利辛县地税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不补缴应纳税款,并未接受行*处罚。
补充起诉的内容为:年3月15日,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利辛县水岸.云顶花都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对其开发的该小区商品房进行销售,年该公司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元人民币。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2和原会计马莉在明知该公司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张某2仍然安排马莉进行零纳税申报。该公司年度未申报印花税.90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的比率为%。经利辛县地税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不补缴应纳税款,并未接受行*处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马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逃税罪追究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马莉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登山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马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莉犯罪罪名无异议;马莉按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2的安排勉强进行逃税申报,主观恶性小;马莉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马莉系初犯、偶犯;马莉系从犯,建议对马莉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年3月15日,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利辛县水岸.云顶花都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对其开发的该小区商品房进行销售,年该公司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元人民币。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2和原会计马莉在明知该公司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张某2仍然安排马莉进行零纳税申报。该公司年度未申报营业税.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万元,印花税6.万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的比率为%。经利辛县地税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不补缴应纳税款,并未接受行*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马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企业信用报告、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的移送书、关于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税务行*执法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处罚决定书、水岸云顶花都售楼明细表、银行按揭款证明、情况说明、销售信息比对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企业申报记录、预售账款明细账、会计表、国有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关于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系统说明、情况说明、函等书证,证人魏某、杨某、张某1、张某2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逃避缴纳各项税款共计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百以上;被告人马莉身为该公司的会计,明知公司有销售收入仍进行零申报纳税,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马莉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马莉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相符,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马莉系从犯,建议对马莉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马莉身为被告单位的会计,系犯罪的实施人员,不宜区分主、从犯,不宜判处缓刑,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不予采信。马莉在被告单位原法人张某2的授意下实施犯罪,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马莉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7月28日起至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单位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税款.万元由国家税务总局利辛县税务局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利
审?判?员?贾?清?海
人民陪审员?刘?淑?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石矗(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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